房地产开发置业有限公司偷漏税款案房地产开发置业有限公司偷漏税款案文章作者caofel文章加入时间2005年8月20日1013房地产开发置业有限公司偷漏税款案一、基本案情某房地产开发置业有限公司为专项检查案件,我们检查小组于200我们在询问有关当事人过程中,掌握了该公司在土地平整过程中可能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而在帐面未发现转让收入
根据掌握的线索,我们找到了受让人,查实转让收入
元,少交营业税等
元、土地增值税
三、处理方案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该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未做销售收入
元,应补缴营业税
元、教育费附加
元;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之规定,应向该公司追缴土地增值税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采用不列收入、多列支出等手段,少缴税款
元,定性为偷税,并对该公司处以所偷税款
四、案例分析1、纳税人税法观念不强,采取非正当手段虚*以达到避税目的,而税务机关在代开建安发票时,对要求代*的内容是否真实,审核不仔细,只需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就开具的现象时有发生
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虽然缴纳了营业税等,但我地建安行业税负在5
4%左右,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负比,明显偏低(相差57
这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偷逃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的一个重要的手段和原因
2、目前税务机关与国土、规划设计、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的合作与配合,基本上处在松散性、协议性状态,只是税务部门的一厢情愿
房地产开发项目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到工程项目的立项、开工、再到商品房的预售、产权登记都要经过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和监督
因此,对房地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