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案件证人翻证原因与对策分析 一般而言,挪用公款案件具有证据少,且隐藏较深,证据间关联性强而因果关系不明显的特点,假如证人、证据发生变化,定性就会有困难,因而会严重降低打击此类犯罪的力度。为此,必须高度重视对证人,特别是公款使用人翻证的对策讨论。 一、证人翻证的原因。 1.挪用公款的犯罪分子在供认犯罪事实时,往往会想方设法去减轻自己的罪恶,躲避法律制裁,千方百计地通过各种途径去拉拢、引诱、威逼证人翻证。特别是对公款使用人来说,挪用人挪用公款是为了给自己使用而被治罪的,如实出证,顾虑重重,所以使用人或是出于义气,或者是惧怕打击报复,从而大多不出证或想方设法推翻自己已作的证言,甚至与犯罪嫌疑人订立攻守同盟,统一口径,从而给案件的审理工作造成极大困难,这种情况在久拖不立和取保候审的案件中尤为常见。 2.在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往往偏重收集犯罪嫌疑人的有罪证据,而对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和证人的解释不够重视,导致一些证据未能查证属实,致使证据链有缺口或证据证明力较弱,使得证人翻证有机可乘。 3.案件侦查终结移送起诉后,由于诉讼阶段的变更,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往往认为新的办案人员对案情了解不详,有机可乘,侦查阶段过后,他们有时间四处活动,利用关系网,编造虚假证言。加之律师在侦查阶段就已介入,而个别律师受经济利益驱使,不顾案件事实,规避法律,诱导证人翻证,作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言,给案件的审理设置障碍。 4.对于伪证、包庇行为打击不力。法律对伪证罪的规定局限于侦查至审判阶段,对初查阶段的伪证定罪无法可依,并且伪证罪往往在案件真相大白后才能确认,而真相大白后伪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早已自动削弱,加之诉讼中,对多数不宜定罪的伪证行为不能及时处罚,从而造成证人对翻证行为毫无顾忌。 二、防止证人翻证的对策、措施。 取证是一项十分困难且繁杂的工作,为有效避开翻证现象的发生,须仔细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充分收集证据,提高侦查质量。 在侦查工作中要全面、充分地收集证据,要重视证据的内容,重视侦查方法,重视发现线索。不仅要重视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和证人的真实证言,还要对犯罪嫌疑人的无罪辩解和证人的解释引起重视,并对其查证核实,从而堵住翻证的漏洞和缝隙。 2.加快办案进度,严格使用强制措施。 久拖不立、久侦不结的案件,客观上为犯罪嫌疑人和证人进行串供、翻证提供了时间,不及时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或轻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