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权交易:理论与现实的差距 摘要:基于科斯定理产生的排污权交易是对传统庇古理论的扬弃。从理论上排污权交易克服了排污收费制度在优化资源配置上的弊端,但其在中国的应用却遭受到来自市场、技术、法制、政府和交易本身的现实困境限制。由此,应辨证的看待排污权交易,逐步探究。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理论,现实困境 完整意义上的排污权交易 1999 年由美国环保协会引入中国,南通与本溪被确定为首批试点城市。2025 年 3 月,国家环保总局和美国环保协会开始在中国实施排污权交易项目的第二阶段实验,选取了江苏省、山东省、河南省、山西省、上海市、天津市、柳州市、华能发电集团作为试点,简称为 4+3+1.如今这项实验已经进入第三阶段,试点由第二阶段试点地区的点状分布转向江苏省、上海市、浙江省三个地区的长三角区域合作实验。[1] 排污权交易能否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洋为中用”,它是否能为中国的环境价值的保持做出积极的贡献,它如何克服其自身特性和我国国情的种种不适和差距,而自然的衔接统一起来?在理论讨论的基础上,我们更追求理论应用的现实意义。 一、“科斯定理”对“庇古手段”的扬弃 、庇古手段在环境资源配置上的缺陷 传统环境经济政策以“庇古手段”为理论基础,即由政府给外部不经济确定一个合理的负价格,通过征税、取消补贴和押金制度等方式,使全部外部费用由制造污染的企业承担。在我国对庇古手段的应用主要体现为排污收费制度。经过长期的实践,我们越来越发现排污收费制度的缺陷。 首先,排污收费制度下,企业只要达到政府规定的排污标准,就没有进一步的动力去减少排放量。而且由于费率或税率一般是固定的,常常低于治污的边际成本,企业宁愿交税交费而不愿花钱去改进设备或者购买治污设备以减少污染排放。由此企业失去了环保的内在激励机制。 其次,排污费征收标准的制定必须以对边际私人纯收益和边际外部成本的测算为前提。由于信息不对称,政府难以事先确定排污标准和相应的最优费率。最优排污费率过低,企业将选择交税而不是添置污染控制设备或采纳新工艺。最优排污费率过高,则会增加企业成本,削弱其产品竞争力。在不完全竞争条件下,当企业具有市场势力时,垄断厂商可以用提价的方法将收费负担转嫁给消费者。 再次,实施“庇古手段”,政府可以获得经济收益,增加“寻租”的可能。同时,环境标准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的修改涉及各方利益,因而相关者会力图影响政府决策,使修改久拖不决,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