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 [摘要]2025 年财政部出台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对金融资产作出重新分类,并法律规范了各类金融资产的计量模式,本文针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模式与核算方法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关键词]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 资本公积 2025 年 6 月,财政部重新修订了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出台了 39 项企业会计准则,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于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的分类、确认及计量等方面进行了法律规范,《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25)》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25)》又对各种金融资产的确认与计量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诠释与法律规范,本人经过仔细讨论发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与会计核算存在诸多疑问,现汇总论证如下,愿与各位专家学者共享
一、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的会计处理 企业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因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绕开了利润表而进入资产负债表
此规定与其他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规定截然不同,如投资性房地产、交易性金融资产、部分生产性生物资产等,其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变动都计入当期损益,而能够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中只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为什么这样规定,笔者很难接受
其实作为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与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差别很微妙,仅仅取决于管理层的指定或打算持有时间的长短,而投资性房地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流动性还不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变动反而能够计入当期损益
为此笔者建议所有能够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项目后续计量核算应当是一致的,即因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不需要将个别资产项目特别化
这种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