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沉默权制度及其在我国适用的理性思考 【摘 要】面对日益开放的世界,我们应当不断吸取国外先进的文化,这其中就包括先进的法律文化
现代法治国家的刑事司法制度中,反映被追诉人的人权状况和刑事文明程度的一项重要的内容,就是是否建立了一整套完善的刑事侦查、起诉和审判制度
我国签署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后,在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过程中,确立了律师自侦查阶段介入、无罪推定等国际司法准则,但对犯罪嫌疑人是否享有沉默权依旧存在一定的缺憾
本文拟对沉默权的理论基础及其在我国适用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沉默权;如实陈述;无罪推定;理性思考 一、沉默权的立论基础沉默权最早起源于英国,至今已有数百年的历史
其后,美国以宪法修正案第五条规定,任何人不得被迫自证其罪,并以“米兰达规则”对侦查人员搜集证据程序及由此所导致证据的效力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根据学者的解释,沉默权包括以下三项基本内容:一是被告人没有义务向追诉方或法庭提供任何可能使自己陷入不利境地的陈述或其他证据,追诉方不得实行任何非人道或有损被告人人格尊严的方法强迫其就某一案件事实作出供述或提供证据
二是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追诉官员的讯问,有权在询问中始终保持沉默
司法警察、检察官、法官应及时告知被告人享有这一权利
三是被告人有权就案件事实作出有利或不利于自己的陈述,但是这种陈述必须是出于其真实意愿,法庭不得将被告人非出于自愿而是迫于外部压力或强制所出的陈述作为定案的依据
沉默权是被追诉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现代刑事司法正当程序的保障,为保证司法文明和司法公正设置了一道屏障
从主观上看,我们确实有要求被追诉人针对指控如实陈述的心理基础,这仅仅说明我们希望被追诉人如实陈述,并不表明我们要强迫被追诉人如实陈述,而实际上,沉默权和如实陈述并不矛盾,矛盾的是如实陈述与如实陈述义务
沉默权的本质是被追诉人在是否陈述之间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