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离婚诉讼中的按揭房产分割 摘要: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离婚诉讼中按揭房屋处理的差异很大,致使当事人对法院判决无法预测,本文试把离婚诉讼中关于按揭房屋分割的情形归类分析,为离婚当事人提供些许指引
关键词:按揭房产 夫妻共同财产 实质公平 近年来,离婚诉讼中的按揭房产分割成为离婚诉讼中的焦点问题,由于《婚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按揭房产的定性和分割方法规定的较为抽象且不具操作性,导致司法实践中法院对离婚诉讼中的按揭房产的处理多种多样,甚至截然相反,使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无法预测,从而也使法律的指引和预测功能失去的应有效用
按揭房在离婚诉讼中出现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现逐一分析
已交清房屋全款的情形本不应纳入按揭房的范围,但为便于比较和整体性的原因,以下把交清全款的情形也一并考虑在内
婚前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婚前一方交清全款,婚前取得所有权证
这种情形下,房屋应定性为婚前个人财产,这是没有争议的
婚前双方交清全款,婚前取得所有权证
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并取得所有权证的,这时双方没有婚姻关系,该房应是按份共有的财产,按出资比例确定各方的份额
该房屋是双方个人的婚前财产
按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婚后仍然是双方按份共有的财产
假如房产证上只登记为一方,则另一方要负出资的举证责任
假如房产证上登记为双方,但未注明各方的份额比例,则双方负出资的举证责任,举证不能则平均分配
婚前一方交首付款,婚前取得所有权证
这种情形争议较大,也是现在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
从形式上看,既然婚前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权证,那么按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和物权法的规定,该房屋应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婚后另一方参加还贷的行为视为替办理按揭一方偿还婚前个人债务,由此导致夫妻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离婚时,应当将按揭住房归属有房屋产权证的一方,至于共同偿还贷款的另一方已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