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自然灾害应对中的行政征购及其法律规制 摘要:行政征购是行政主体为达法定目标而强制购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产品或服务的单方行政法律行为,是行政主体有效应对突发事件、保障公民生命健康权及生存权不可或缺的手段。然而,为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权,防止行政征购权的滥用,法律必须规定行政征购的适用条件、简捷程序及事后救济程序。关键词:行政征购;正当性;法律规制 发生于 2025 年 5 月 12 日 14 点 28 分的四川汶川大地震,给灾区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特别严重的损害,也给全体中国人民乃至全世界的人们造成了重大的心理创伤和心灵震撼。灾难无情人有情,为了取得抗震救灾的伟大胜利,我们不仅需要激情、勇气和胆魄,更需要超人的理性与智慧。在此次抗震救灾过程中,行政主体实行了一系列公共行政方式筹集调拨抗震救灾所急需的物资和服务。其中,行政征购所发挥的作用及其引发的问题特别值得关注。 一、行政征购及相关概念 作为一种行政方式,所谓行政征购,是指行政主体为达法定目标强制购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产品或服务的单方行政法律行为。 具体 ①行政征购的主体是负担公共行政职能的行政主体,不享有公共行政职权或负担公共行政职责的一切社会组织或个人,都不得实行行政征购,即行政采购的国家垄断性。 ②行政征购的目的是为了猎取达成公共行政目标所必需的产品或服务。 ③行政征购的客体是产品(动产)或服务。 行政征购与最狭义的行政征收、行政征用易于混淆,有待澄清。行政征购与狭义的行政征收的共同之处在于,均以支付一定的对价为条件强制取得他人财产的所有权,即行政征购或行政征收的法律效果均为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注:在我国行政法领域,行政征收是一个外延非常广泛的术语,既包括行政主体为达成公共利益之维护、在给予公平补偿的前提下强制取得他人不动产的行为,也包括税收征缴、行政规费的征缴等。而在德国、我国台湾等法域,行政征收仅仅指为公共利益在公平补偿前提下强制取得不动产的行为。本文所谓狭义的行政征收即指此类。)。所不同的是,行政征购的客体一般是作为动产的产品、服务,而狭义的行政征收的客体一般仅为不动产,而不是动产和服务。行政征用是行政主体向特定相对人征用或征调财物并给予一定补偿的行政决定,行政征购与行政征用相比较,根本的区别在于:行政征购的法律效果是产品或服务的所有权转移,而行政征用的法律效果一般为财产使用权的临时让与。例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