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废物的管理(一)放射性物品使用科室应当实行有效的放射防护措施
(二)放射性废物的收集场所必须设置防护设施
其入口处必须设置放射性标志和防护安全连锁、报警装置
(三)放射性废物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放在一起,场所必须实行有效的防火、防盗、防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指定专人进行负责
(四)放射性废物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放置相应衰减时间后方可转运
(五)放射工作单位必须要严格执行国家对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管理的有关规定
对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必须定期接受体格检查,并接受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和法规教育,对新参加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从事工作
(六)放射事故应急处理制度1
发生人体受超剂量照射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快速安排受照人员接受医学检查或者在指定的医疗机构救治,同时对危险源实行应急安全处理措施
发生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污染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 (1)立即撤离有关工作人员,封锁现场;切断一切可能扩大污染范围的环节,快速开展检测,严格防范对食物、药品及水源的污染
(2)对可能受放射性核素污染或者放射损伤的人员,立即实行暂隔离和应急求援措施,在实行有效个人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彻底清除污染并根据需要实施其他医学救治及处理措施
(3)快速确定放射性同位素种类、活度、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
(4)污染现场未达到安全水平以前,不得解除封锁
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保护好现场,并仔细配合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侦破
辨明并切断有害因素,防止事故蔓延,封闭现场,并及时进行上报省环保局
对受照人员尽快进行初期医学处理
更换内外衣,并进行初步体表去污
若放射性核素已进入消化道者,应及早催吐及洗胃;此外可用吸附剂或沉淀剂使核素难于吸收
若放射性核素已被呼吸道吸入,及早清洗鼻腔及鼻咽部,鼓舞受害者排出呼吸道的分泌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