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灵活运用五种问题线索处置方式探析来源:泾渭时间:2015-11-1311:25为应对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严峻形势和复杂任务,中央纪委提出了拟立案、初核、谈话函询、暂存、了结五种问题线索处置方式(以下简称“五种处置方式”)。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高度重视,积极运用五种处置方式,纪律审查工作水平不断提高,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需要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一、运用“五种处置方式”取得的成效(一)落实了中央纪委新精神新要求。近期,中央纪委提出了把纪律挺在前面、坚持抓小抓早、处理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等一系列新精神新要求。贯彻落实这些新精神新要求需要一定的途径和方法,“五种处置方式”就是一种有效的途径和方法。准确灵活运用“五种处置方式”的过程,实际上就是贯彻落实中央纪委一系列新精神新要求的具体行动体现。(二)实现了纪律审查方式多样化。工作中,纪检监察机关逐渐改变以往那种不是初核就是立案的固有思维模式,开始结合案情,认真考虑使用“五种处置方式”中的哪一种或哪几种能够收到更好效果的问题,进一步转变理念,拓宽思路,实现了纪律审查方式的多样性和综合性。(三)减少了腐败问题存量。当前,群众投诉举报数量居高不下,纪检监察工作任务繁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结合实际,积极运用谈话函询、了结等多种方式,—1—快进快出,快查快结,缩短办案周期,提高工作效率,有效地减少了腐败问题存量,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腐败问题增量。(四)提升了综合业务能力。纪检监察机关运用“五种处置方式”从不适应到逐渐适应、从犹豫不前到大胆使用,完成了从认识层面到操作层面的飞跃。在“运用五种处置方式”的过程中,纪检监察机关对问题线索的分析研判、组织协调、指导督办等各方面能力均得到了明显提升。二、运用五种处置方式存在的问题不足(一)对“五种处置方式”的内涵理解不深,不敢大胆运用。从纪律审查工作实践来看,有的纪检监察机关对五种处置方式的提出背景、精神实质、要求标准等方面理解还不够深刻,动作迟缓,对“五种处置方式”特别是“谈话函询”的使用效果心存顾虑,畏手畏脚,不敢大胆使用,影响了五种处置方式的使用效果。(二)对“五种处置方式”的关系把握不准,不会灵活运用。“五种处置方式”既相互独立,又可相互转换。工作中发现,有的纪检监察机关对“五种处置方式”之间的逻辑关系把握不准,认识不全面,存在非此即彼,先入为主,简单机械运用,方式单一,不会根据案情发展灵活综合运用多种处置方式的问题,工作质量大打折扣。(三)“五种处置方式”的使用效果缺乏评估考核,不能严格使用。“五种处置方式”都有其适用条件、范围和标准。工作中,有的纪检监察机关运用“五种处置方式”,不经集体研究,个人自由裁量权较大;有的是哪种方式简单就用哪种方—2—式,哪种方式能尽快办结就选哪种方式,存在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问题,运用“五种处置方式”的效果到底怎么样,缺乏评估检验机制,有悖于出台“五种处置方式”的初衷。(四)“五种处置方式”的运行缺乏有效保障,不能高效运用。“五种处置方式”的独立运用和相互转换,需要具体的制度和程序支撑。有的纪检监察机关从问题线索受理、管理、审查到审理整个过程没有一套统一的、完整的制度和程序;有的纪检监察机关制度交叉,程序重叠,手续繁琐,影响了“五种处置方式”的规范高效使用。三、准确灵活运用五种处置方式的对策建议(一)深刻理解精神实质,正确对待“五种处置方式”。“五种处置方式”的提出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和深刻内涵,要从宏观和具体层面来把握。具体讲,就是要把“五种处置方式”放到当前党风廉政建设严峻形势和复杂任务的背景中考虑,放到回归党章“原教旨”的层面来理解,放到“转方式”的要求中去把握;要深刻理解每一种处置方式的使用范围和要求。同时,要反对那种“对问题线索都采取拟立案或初核的方式,才是严惩腐败”的错误思想。严惩腐败并不排斥纪律审查方式的多样性和灵活性,相反只有正确灵活运行五种处置方式,才能真正体现中央纪委对纪律审查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二)突出工作重点,全面运用“五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