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溶剂危害预防措施在有机溶剂蒸气滞留会发生火灾、爆炸之虞工作场所,应于作业前进行测定,其浓度达爆炸下限之百分之三十以上时,应使劳工退避至安全场所
应确实装设有效之通风换气设施(局部排气或整体换气装置)
应依规定实施作业检点及局部排气装置之定期检查、重点检查
有机溶剂作业场所应每六个月实施作业环境测定(空气中之浓度测定)一次以上,测定纪录应至少保存三年
有机溶剂作业场所应派遣具备有机溶剂中毒预防知识(有机溶剂作业主管)之人员从事监督管理工作
有机溶剂之容器不论是否在使用 或不使用都应随手盖紧密闭,以防挥发逸出
有机溶剂之容器应予以危害标示,作业现场并应提供物质安全数据表(MSDS)
有机溶剂作业场所应置备适当之呼吸防护具(活性碳防毒面罩或空气呼吸器)以供有机溶剂作业劳工使用
有机溶剂作业劳工应依法令规定施以预防灾害所必要之安全卫生教育训练(需增列三小时之有机溶剂中毒预防教育训练)
应实施就业前体格检查以适当的选工、配工,及定期健康检查以早期发现、早期治疗
有机溶剂作业场所,应严禁烟火以防止火灾爆炸
有机溶剂作业场所只可以存放当天所需要使用有机溶剂之量
并尽量减少劳工之有机溶剂作业时间
使劳工进入有虞有机溶剂存在之局限空间,应实行局限空间作业危害预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