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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医学科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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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医学科安全防护管理制度1、设立专职、兼职放射防护与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仪器、放射性药物及受检者的安全、防护。2、从事放射工作的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资格及健康条件,持《放射工作人员证》上岗,并定期进行放射性防护知识培训和法规教育。3、定期对工作场所和放射源储存场所、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监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标准。出现异常及时上报处理。4、放射工作场所应当设置醒目的警示牌。防止被盗和损坏,未经审批,不允许私自转让、转移放射源。5、放射源储存场所应当有专人负责,有完善的存取、归还登记和检查的制度,做到交接严格,账目清楚、相符,记录完整。6、应当配备并坚持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7、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8、放射工作人员工作期间须佩带个人剂量计,并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对受照剂量高于剂量限值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实行改善措施。9、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10、妊娠或哺乳期的工作人员应避开接受有可能造成内照射的工作。11、对接受计划照射和事故所致异常照射的工作人员,依所估剂量和临床症状决定就地诊治或送专门医疗机构治疗。12、放射工作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保健休假。13、放射性废弃物严格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手续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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