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梯设计法律规范说明包括哪些(一)楼梯的数量、位置、宽度和楼梯间形式应满足使用方便和安全疏散的要求。(二)墙面至扶手中心线或扶手中心线之间的水平距离即楼梯梯段宽度除应当符合防火法律规范的有关规定外,供日常主要交通用 的 楼 梯 的 梯 段 宽 度 应 根 据 建 筑 物 使 用 特 征 , 按 每 股 人 流0.55+ ( 0~0.15 ) m 的 人 流 股 数 确 定 , 并 不 应 少 于 两 股 人 流 。0~0.15m 为人流在行进中人体摆幅,公共建筑人流众多的场所应取上限值。在设计通则中说明:楼梯梯段宽度在防火法律规范中是以每股人流为 0.55m 计,并规定按两股人流最小宽度不应小于 1.10m,这对疏散楼梯是适用的,而对平常用作交通的楼梯不完全适用,尤其是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如商场、剧场、体育馆等)主要楼梯应考虑多股人流通行,使垂直交通不造成拥挤和堵塞现象。如此,人流宽度按 0.55m 计算是最小值,实际上人体在行进中有一定摆幅和相互间空隙,因此本条规定每股人流为 0.55m+(0~0.15)m,0~0.15m 即为人流众多时的附加值,单人行走楼梯梯段宽度还需要适当加强,见图。(三)梯段改变方向时,扶手转向端处的平台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宽度,并不得小于 1.20m,当有搬运大型物件需要时应适量加宽。(四)每个梯段的踏步不应超过 18 级,亦不应少于 3 级。(五)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 2m,梯段净高不宜小于 2.20m.注:梯段净高为自踏步前缘(包括最低和最高一级踏步前缘以外 0.30m 范围以内)量至上方突出物下缘间的垂直高度。(六)楼梯应至少于一侧设扶手,梯段净宽达三股人流时应两侧设扶手,达四股人流时宜加设中间扶手。(七)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宜小于 0.90m.靠楼梯井一侧水平扶手长度超过 0.50m 时,其高度不应小于 1.05m.(八)踏步应实行防滑措施。(九)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梯井净宽大于 0.20m 时,必须实行防止少年儿童攀滑的措施,楼梯栏杆应实行不易攀登的构造,当采纳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 0.11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