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安全防范工程设计Ⅰ 一般规定1 本节内容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的安全防范工程。2 民用机场安全防范系统宜由防爆安检、视频安防监控、入侵报警、出入口控制、周界防护等子系统组成。3 民用机场安防系统的设计应考虑与机场消防报警、建筑设备监控、旅客离港管理等有关系统联动。4 民用机场安防系统的设计应考虑视频图像的远程传输问题。5 民用机场安防系统应独立运转。其安全管理系统和信息网络原则上应单独设置。 Ⅱ 一级防护工程设计6 民用机场安检区应当设置防爆安检系统,包括 X 射线安全检查设备、金属探测门、手持金属探测器、爆炸物检验仪、防爆装置及其他附属设备;应当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和紧急报警装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能对进行安检的旅客、行李、 证件及检查过程进行监视记录,应能快速检索单人的全部资料。7 民用机场航站楼的旅客迎送大厅、售票处、值机柜台、行李传送装置区、旅客候机隔离区、重要出入通道及其他特别需要的部位,应当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进行实时监控,及时记录。8 旅客候机隔离厅(室)与非控制区相通的门、通道等部位及其他重要通道、要害部位的出入口,应当设置出入口控制装置。9 机场控制区、飞行区应根据国家现行标准《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防设施建设标准》MH7003 的要求实施全封闭管理。在封闭区边界应当设置围栏、围墙和周界防护系统。飞行区及其出入口,应当设置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出入口控制装置和防冲撞路障。10 在飞行区内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对飞机着陆进港和起飞离港的过程进行监视和记录(包括旅客上下飞机的情况、旅客行李和货物的装机、卸机情况等),并与照明系统、警告广播系统联动。11 机场的货运库、维修机库、停车场、进场交通要道、塔台等部位宜根据安防管理要求分别或综合设置入侵报警、视频安防监控、出入口控制等系统,并考虑相互之间的联动。12 应当设置安防监控中心(或主控室)。监控中心的设计应当符合本法律规范第 3.13 节的有关规定,并设置电子地图。 Ⅲ 二级防护工程设计13 应当符合 6、7、8 条的有关规定。14 飞行区的出入口应当设置出入口控制装置及防冲撞路障。15 应对旅客下机及登机过程进行监视。16 旅客行李和货物在装机及卸机时宜处于监视之下。17 应当符合 11 条的有关规定。18 监控中心设置原则与功能要求基本与一级相同,但范围、规模可略小些。 Ⅳ 三级防护工程设计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