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处罚办法为了进一步完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有效杜绝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事故的发生,落实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中事故责任的处理,现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制要求,特制定以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处罚办法:第一条:本办法只适用于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仓库保管员和守卫人员
第二条: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保管员、和守卫人员有下述情形之一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一)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二)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能根据相关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瞒报的;(三)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四)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有下述情形之一的,由 XXXXXX 有限公司安委会处 250 元以上 5250 元以下罚款:(一)使用不具备从事爆破作业资格条件从业人员从事井下爆破作业的;(二)在民用爆炸物品领用、运输、实施爆破作业、退库的全过程当中监管不到位的;(三)非法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或把爆炸物品用于地面施工的;(四)当班作业后未使用完的爆炸物品,没有按时清点退库的;(五)爆破作业后,没有仔细清理爆破现场,造成爆炸物品流失的;(六)当班负责人和爆破员没有如实对当日领取、消耗和退库的爆炸物品进行登记和签字认可的
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仓库保管员不仔细履行职责,经查证有下述情形之一者,由 XXXXXX 有限公司安委会处 250 元以上 1250 元以下罚款:(一)将爆炸物品发放给无执业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二)超标准(炸药储存不超过 3 吨,雷管储存不超过 20000 枚,夏季炸药储存不超过 2 吨)储存爆炸物品的;(三)发放爆炸物品不清,帐目混乱,帐物不符的;(四)没有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