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司机岗位安全操作章程第一条 出车之前明确出车任务,法律规范驾驶车辆。第二条 仔细严格执行《港区安全管理规定》、《港区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三条 操作前1、接到出车指令,必须携带有效的驾驶证、行车证、上岗证,驾驶指定汽车执行指定任务。2、启动发动机前,开车前检查车辆刹车、方向机、喇叭、照明信号灯等主要装置齐全与否完好,严禁带病出车.3、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在驾驶时不准吸烟、饮食、谈笑和其他阻碍安全的任何动作,驾驶室不准超额坐人。第三条 作业中1、行驶前,应检查周围有无障碍物,鸣号起步。2、在上下人员时,必须做到停稳开门,关门起步。3、在行驶中,应当随时注意来往行人及车辆动态,减速慢行,港区最高时速不得超过 40 公里,堆场不得超过 20 公里,进出厂门、拐弯10 公里;车间、库房 5 公里;叉路口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并鸣号示意。4、停车时要选择适当地点,不准乱停乱放,应按指定地点依次停放。停车后应将钥匙取下,拉紧手刹。5、在吊车下面装卸时,司机必须离开驾驶室,不准在这时检查、修理车辆。第五条 操作后1、作业完毕后,应对汽车进行闻、摸、听、看等细致检查,发现问题时快速进行处理或汇报处理。2、加足燃油,冬季未加防冻液的汽车,必须放净冷却水。3、按指定位置停放,车辆停车时,要拉紧手制动。4、停车后排放储气筒内冷凝水及油污。5、做好车辆运转记录。第六条 其他注意事项1、要仔细对所驾驶的车辆,做好日常检查、修养,发现问题及时修理,保证车况完好。2、要适时提出车辆维修计划3、专用特别车辆,在此基础上,要仔细严格执行专用特别车辆操作章程及相关作业指导书或有关规定。5、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情况时,要及时上报,保护好现场,并实行必要的措施抢救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