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轮机安全操作章程〈1〉上岗人员必须正确穿戴好劳保用品,禁止带病或酒后上岗; 〈2〉上岗人员应熟悉设备的工作原理及工艺流程、操作章程及运转参数及应急处理方法; 〈3〉汽轮机盘车前,必须确认油泵已启动并建立各位置油压,通过观察孔确认各润滑位置回油正常; 〈4〉蒸汽参数达到要求后,必须按规程要求进行暖管,开启各路疏水,防止管道内的积水进入汽轮机造成水冲击; 〈5〉冲转后要保证足够的暖机时间,并严格根据汽轮机升速要求进行升速,升速时需密切注意汽轮机和发电机的振动,在振动超标的情况下,应将速度降至 3000 转以下,并查明原因,严禁在振动超标的情况下强行升速; 〈6〉成功并网后,升负荷操作需缓慢进行,避开急剧的负荷升降造成整个系统工况的失调; 〈7〉严格控制汽轮机主汽门的进汽参数; 〈8〉机组油系统的设备及管道损坏发生漏油,凡不能与系统隔绝处理的或热力管道已渗入油的,应当立即停机处理; 〈9〉汽轮机机油的油质应合格。在油质及清洁度不合格的情况下,严禁机组起动; 〈10〉一旦发生汽轮机严重超速,应快速破坏真空紧急停机,关闭主汽阀,切断汽源; 〈11〉各种超速保护均应正常投入运转,超速保护不能可靠动作时,禁止机组起动和运转; 〈12〉机组保护动作后,必须要查明原因,在任何情况下绝不可强行进行保安装置挂闸; 〈13〉运转中的机组,在没有有效监视手段的情况下(尤其是转速),必须停止运转; 〈14〉机组大修后必须按规程要求进行汽轮机调节系统试验,确认调节系统工作正常,在调节部套存在有卡涩、调节系统工作不正常的情况下,严禁起动; 〈15〉正常情况下,严禁带负荷解列; 〈16〉新投产的机组或汽轮机调节系统经重大改造后的机组必须进行甩负荷试验。对已投产尚未进行甩负荷试验的机组,应该积极制造条件进行甩负荷试验; 〈17〉严禁发电机非同期并网; 〈18〉停机后应当立即投入盘车,机组起动前连续盘车时间应当执行制造厂的有关规定,至少不得少于 2-4h,热态起动不少于 4h,若盘车中断应重新计时; 〈19〉停机后盘车故障临时停止盘车时,应监视转子弯曲度的变化,当弯曲度较大时,应采纳手动盘车 180℃,当盘车盘不动时,严禁用吊车等强行盘车。 〈20〉严格防范汽轮机进水、进冷汽。 〈21〉汽轮机房内失火,禁止在火灾最后消灭前将汽轮机停用,应当保持 200-400r/min 的转速,听候指示。发电机解列后,可用水、二氧化碳、干式灭火器灭火,禁止使用泡沫灭火器和沙子灭火。 〈22〉油系统着火停机时,禁止起动油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