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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职业病鉴定的不足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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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职业病鉴定的不足和完善《职业病防治法》实施 7 年来,在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进展方面起了重要作用。卫生部和各省、市也以此为依据制定了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但是现行的法律、法规仍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开胸验肺”事件更凸显了现行法律、法规的不足。笔者拟就职业病诊断与鉴定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和救济途径等作一简单探讨,以期能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推动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深化开展。一、职业病诊断与鉴定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应从“谁主张,谁举证”走向“举证责任倒置”根据 2025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一)职业史、既往史;(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从这条规定来看,职业病诊断中举证责任分配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现实情况下,这一原则为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维权设置了一个几乎无法逾越的障碍:当前劳动力仍然是供大于求,找份相对稳定的工作并非易事,为了保住来之不易的饭碗,劳动者不得不放弃自己的一些权利,比如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缴纳保险,自己身体健康得不到保障等。在申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时,根本无法提供诊断与鉴定机构要求提供的这些材料,从而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有的不得不铤而走险,甚至会走上自残的道路,如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从制度的设计来看,举证责任的分配应当考虑其公平性。此条规定中要求劳动者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等显然有失公平。尽管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提供必要的资料,但前提是诊断机构有要求,所以劳动者能否顺利猎取这些资料完全取决于用人单位的态度。而且即便是用人单位不根据要求提供资料,最多承担来自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责任,但对于受害的劳动者来说还是不能解决问题。在实践中,这方面的取证无形中增加了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的难度,劳动者的权益就很难得到保护和实现。“开胸验肺”再一次把这一规定推向了风口浪尖。业病诊断与鉴定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这不仅与《职业病防治法》制定的宗旨和目的相吻合,也更有利于一些突发时事件的处理,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受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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