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十八项管理制度之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为了进一步法律规范矿井各类工程设计、作业章程、安全措施和方案的审批工作,保障矿井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关于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施监察的通知》(苏煤安[2025]72 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项制度
一、编制要求(一)、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之前都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作业章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二)、编制时,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有关设计文件、地质资料、矿压资料、有关规程规定,从生产实际出发,遵循有理、有利、有序的原则,突出安全防范重点,做到技术先进,有利于现场操作
应对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主要灾害提出切合实际的防治措施
编制内容中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行业标准
二、审批程序(一)、采区设计、施工组织设计、作业章程审批程序:1、矿总工程师组织相关部门工程技术人员编制;2、各分管部门技术负责人审核初稿;3、矿总工程师组织地质、技术、安全、通风、机电等部门会审;4、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签字(采区设计还必须在开工 1 个月前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推广新采煤方法、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作业章程还必须在开工 10 天前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5、一般作业章程在开工 5 天前报市煤炭工业公司备案
(二)、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然后报徐州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审查
(三)、补充作业章程或安全技术措施由负责该项工程的技术人员编制,并依次报分管科室、安全监察科、矿总工程师审批
(四)、因地质条件或生产技术条件与原设计、作业章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不符时,必须进行及时修改或补充
其审批程序与上述审批程序相同
(五)、矿总工程师每月组织生产、安全等部门对作业章程的贯彻、执行情况检查 1 次,并仔细做好记录工作
三、审批标准各类工程设计、作业章程、安全措施和方案审批合格的主要标准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