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明安全技术规程(1)厂内照明应当由各变电所、配电室供给,照明电源应独立配置,应与生产用电设备电源、仪表电源分开
(2)灯头对地距离应不少于如下规定:室外 3 米,生产车间(场所)2.5 米,一般室内 2 米,在危险场所灯具的安装高度在 2
2 米以下,又无防止触电措施的局部照明,及在各种场所的手提灯使用电压不得超过 36 伏
(3)螺口灯头应采纳具备安全护罩的胶木灯头,接线应当正确
(4)密闭式电灯及 150 瓦以上的灯泡应采纳瓷灯头,不准使用胶木灯头及硫磺灯头,灯头不宜有开关和插座
(5)用于室外的路灯及露天的壁灯均应单独装设保险器
(6)采纳 36 伏或 12 伏照明,变压器一次侧应采纳有护套的三芯软线,长度一般不超过 2 米
对于移动范围不大的局部照明,二次侧应采纳 0
75 平方毫米的软铜线
对于范围移动大的行灯,二次侧也应实行有护套的软线
行灯应有完整的保护网
(7)可转的照明灯具的导线,应用移动(耐磨)电缆
禁止使用线头代替插头直接插入插座内
(8)灯具、日光灯的整流器等发热设备的安装,应离开可燃物体
整流器应装在明显易检测、修理的地方,不准设于顶棚内
(9)灯具安装要牢固可靠
室外灯具安装除要考虑承受本身重量外,还要考虑风力的影响
(10)照明装置,应采纳保护接零(或接地)措施,保护零线(或地线)与工作零线应该分开
(11)照明线路的开关应能同时切断相线和零线,只有在危险性较小的场所,才允许用单刀开关,装在相线上
照明开关应有明显的开、合位置,相邻开关或插座的相、零线的配置,以及开合位置应当一致
不同电压等级的插座有明显的区别,以免弄错
(12)当工作照明因故障或停电而熄灭后,由于正常工作的中断,会造成误操作,以致发生爆炸、火灾、人身伤亡或生产秩序混乱等事故场所,应装设事故照明
(13)供继续工作用的事故照明,应独立电源供电、独立电源可采纳下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