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料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书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企业(甲方)在与劳动者(乙方)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告知工作过程当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相关内容:所在部门及岗位名称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禁忌证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危害职业病防护措施燃料粉尘、噪声活动性肺结核病;慢性堵塞性肺病; 慢性间质性肺病;噪声作业禁忌症尘肺;致使听力减弱、下降、永久耳聋,并引发消化不良、呕吐、头痛、血压升高、失眠等全身性疾病防尘口罩、佩戴耳塞(二)甲方应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法律规范》(GBZ188)的要求,做好乙方上岗之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应急检查。一旦发生职业病,甲方必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乙方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要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及相应待遇。(三)乙方应自觉遵守甲方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章程,正确合理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主动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按要求参加上岗之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若被检查出职业禁忌证或发现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必须积极服从甲方为保护乙方职业健康而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的工作安排。(四)当乙方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发生变更,从事告知书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甲方应与其协商变更告知书相关内容,重新签订职业病危害告知书。(五)甲方未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乙方有权利进行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甲方不得因此解除与乙方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六)职业病危害告知书作为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的附件,具备同等的法律效力。甲方:(签章 ) 乙方:(签字)2025 年 3 月 3 日 2025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