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上岗持证制度一、特种作业人员定义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相关文件规定,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二、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1)电作作业
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医院运转、检测修理(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含在企业内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
含 2 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
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
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
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
含主扇风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1)矿山排水作业
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器设备防爆检查工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
含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钩)工
(14)采掘(剥)作业
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15)矿山抢救作业
(16)危险物品作业
含危险化学口、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7)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三、特种作业人员具备的条件(1) 年龄满 18 岁;(2) 身体健康、无阻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3) 初中以上文化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