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装维修《许可证》管理规定1、为了进一步法律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维修的许可工作,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维修的质量和安全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特制定本办法。2.《许可证》的使用、保管2.1《许可证》由集团公司安质部统一保管,建立《许可证》的收、发证签收登记、归档等工作。2.2《许可证》应妥善保管,不允许随便外借,如需向用户和认证机构提供,必须得到部门领导的批准。2.3《许可证》应进行标注、编号。2.4《许可证》不得进行涂改、伪造、转让、出租或出卖。3.《许可证》有效期的管理《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下述情况时应当及时上报:3.1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通讯地止、联系电话变更时,应当及时以信件、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有效方式报原受理机构备案。3.2 单位名称变更时,应向受理机构提出更换证书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批同意更名的文件;新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原《许可证》取证单位更名后新的印章图样;拟增加施工类别或者提高施工等级时,应填写《申请书》,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请,经相应评审和受理机构审查合格之后换发新证,原证交回发证机构。3.3 注册资金、专业技术人员和持证作业人员的数量、质量管理体系等条件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当及时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确定是否重新审查取证条件。4.《许可证》有效期满的管理4.1《许可证》有效期为 4 年。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相应施工的,应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前 6 个月提出换证申请。逾期不申请或未通过换证审查的,即失去相应的资格,由原发证机构注销资格。过期的《许可证》交回发证机构。5.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质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