猴车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猴车司机操作猴车(架空乘人装置)的开停、巡检、猴杆的摘挂,是掌握矿井生产的人员运输工作,性质极为重要,要严格执行操作监护制度及定期巡检制度,及时掌握设备运转的各种技术参数,了解猴车的基本工作及控制原理,为维修人员提供正确的运转信息及可能存在的隐患及正不正常现象,确保主提升安全。一、岗位职责第 1 条 司机必须持证上岗。第 2 条 严格根据操作章程作业,认真严格执行巡检和现场交接班等制度。第 3 条 工作之前应详细检查信号、机械、电气系统各部分及安全保护装置,确保动作灵活可靠,各零部件齐全紧固。并检查钢丝绳有无断丝、变形,发现问题应当及时进行汇报处理。第 4 条 要集中精力,随时注意各部运转声音,信号不明不准开车。第 5 条 精通业务、钻研技术、细心维护、保养设备、维护工应做到“三知”、“四会”。第 6 条 岗位前后 20 米范围以内工业卫生要清理洁净。第 7 条 认真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和巡检记录。第 8 条 井下司机必须熟记避灾路线,发生灾害后能安全撤离。第 9 条 对所在岗位安全工作负责。对因本人不具备安全常识或违章操作造成的事故负直接责任。二、责任追究:第 17 条 有下述行为之一的,将给予猴车司机经济处罚、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依据法律法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违规违章作业、野蛮操作、冒险作业的;(二)不听劝阻屡次违规违章作业,屡教不改的;(三)对工作范围以内已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实行有效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 18 条 对本人不持证上岗负直接责任。第 19 条 对因本人不具备安全常识或违章操作造成的事故负直接责任。第 20 条 对因本人在操作过程当中未认真贯彻执行操作章程、标准和技术法律规范,应负直接责任。第 21 条 对因本人未能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于工作制责内的范围检查不认真认真,应负直接责任。第 22 条 对因本人不能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不能及时解决一般的事故,应负直接责任。第 23 条 对因本人不参加上级或班组组织进行的安全教育,应负直接责任。第 24 条 对因本人在本职工作范围以内发生事故,不能适应操作时,未及时向管理人员进行汇报的, 应负直接责任。第 25 条 对因本人擅自操作非允许操作范围的设备造成的事故负直接责任。第 26 条 对因本人接听信号不清,或接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