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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安全设施三同时概念的局限性及改进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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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安全设施三同时概念的局限性及改善设想在现有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中,有关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有关规定见于《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至第二十七条和《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其中,《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是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具体规定,显然,从大安全角度,职业病防护设施也属于《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设施”的一个组成部分。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在我国已有三十五年历史,早在《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前,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已形成了一种固定的模式,即“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毫无疑问,这一事前监管模式,为新、改、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符合有关规定要求提供了有力的保障。随着安全生产理论讨论和实践探究的不断深化,系统安全工程理论已被人们普遍接受,事实上,将生产设备、安全设施、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员工素养等作为一个整体,加以系统考虑,就会对整套生产装置的安全可靠性形成更系统、更全面的评价,以此为基础提出的对策措施,必定能更有效地解决实际问题、更有利于防范安全风险。《安全生产法》实施近十年来,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得到了有力的推行,在实施“三同时”管理过程当中,直接从事“三同时”管理的安全监管人员发现了许多具体的问题,也逐级向上提出了一系列的改善建议。从字面上理解,安全设施应当是一种“实物”。以化工行业为例,2025 年 11 月,国家安监总局刊载印发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分为预防事故设施、控制事故设施、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设施 3 个类别,这些安全设施都是在生产现场看得到、摸得着的实实在在的东西,然而,根据标准法律规范要求配备安全设施只是确保安全有序生产的必要条件,并未构成充要条件。事实上,在实际操作中,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内容早已不再局限于对安全设施“实物”配备和投入使用情况的审查和检查,生产工艺、安全距离、设备选型、技术规程、安全教育、管理措施,等等,已成为审查、验收中必不可少的项目。在项目建设阶段,对其所涉及的安全设施、技术措施进行严格把关,是确保项目建成投产后能够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重要手段。在现行的《安全生产法》中,只是规定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而对这些安全设施“实物”以外的与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建设阶段必须解决的重要事项,并未提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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