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组控制未遂 此种提法不对长期以来,在安全生产方面,我们电力企业提出并执行了“三级控制”原则
这项原则要求各级部门在安全管理工作中要做到:局(厂)控制重伤和事故,分场(车间)控制轻伤和障碍,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
在这项原则的指导制约下,我们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有了一定保障,取得了可喜成绩,可以说走在了全国各行各业的前列,为全国其它行业树立了榜样,做出了表率
对于安全管理工作来说,“三级控制”原则不失为一项有效措施
“三级控制”原则对于保障企业的安全生产具备积极意义和重要作用,它的提出和贯彻执行很有必要,无可非议,无须求全责备
但是,从逻辑学角度讲,或者说用逻辑的观点统筹连贯起来进行综合分析,不难发现当中的某一条,就是“班组控制未遂”这一条存在着一定的逻辑错误,进而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班组控制未遂,此种提法不对”
多年以来,这个问题一直被人们所忽视,无人提出争议,也无人给予纠正
这种现象很不正常
任何一项原则、规定、制度、措施的制定,都必须符合客观实际,必须符合逻辑,必须科学合理,必须具备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级控制”原则就没有完全做到这一点,当中的“班组控制未遂”这种提法就不符合客观实际,就不符合逻辑,就不科学合理,就存在着一定问题,就没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这种提法不利于安全生产工作
在逻辑学领域里,这种提法一方面违反了矛盾的同一律或不矛盾律原则,另一方面则犯了概念不清的逻辑错误
具体分析如下
“三级控制”原则中的每一条原则都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控制人身事故,另一方面是控制设备事故
而这三条原则的排列顺序都是从大到小,从重到轻
从单位级别的排列顺序来看是从局(厂)到分场(车间),再从分场(车间)到班组,这是从大到小的顺序排列,没有错
从设备事故等级的排列顺序来看是从事故到障碍,再从障碍到异常,也是从大到小的顺序排列,也没有错
但是,人身事故等级的排列顺序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