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基本项规定1 建筑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应包括记录、统计、报告、调查、处理、分析改善等工作内容。2 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后,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如实上报,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总承包企业负责上报。3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包括:1) 事故的时间、地点和工程项目有关单位名称;2) 事故的简单经过;3)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量的直接经济损失;4) 事故的初步原因;5) 事故的发生后实行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6) 事故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员;4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5 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档案,事故档案应包括下述内容:1) 企业员工伤亡事故月度报告表;2) 企业员工伤亡事故年统计表;3) 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4) 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决定、伤残鉴定、政府的事故处理批复资料及相关影像资料;5) 其他有关的资料6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与处理,应做到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从业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实行防范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不放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