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检测、修理规定一、电气检测、修理要按电力部《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进行。二、凡电气检测、修理,必须执行电气检测、修理工作票制。三、电器设备、线路检测、修理,由机电主管负责统一调度组织。四、电气检测、修理,工作票由公司各单位根据各自负责的范围派专人办理电器检测、修理工作票。五、凡是在电器设备、线路上工作,不论高低压,一律停电作业,并应在电源开关把上挂有“有人作业,禁止合闸”的标志牌。该标志牌由专人负责,任何人不准随意拿掉或送电。六、在停电线路工作地段装接地线前,必须放电、验电,验明线路确实无电方可装接地线。七、线路经过验明确实无电压后,应在工作地段两端挂接地线,凡有可能送电到停电线路的分支线也要挂接地线。八、停电、放电、验电和检测、修理作业,必须由作业负责人指派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否则不得进行作业。九、禁止带电检测、修理作业,必须带电检测、修理时,必须经总裁批准。并实行可靠的安全措施。十、外线、杆、塔、电缆检测、修理,作业前必须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没有问题方可进行作业。十一、对两条以上供电点的线路检测、修理时,必须实行可靠的措施防止误送电。十二、对地下直埋电缆检测、修理时,要避开伤及临近电缆。十四、在立杆和杆上作业时,一定要进行认真检查,以防倒杆和滑落等不安全事故的发生。检测、修理作业结束,接地线拆除后,视该线路为带电线路,严禁任何人登杆,根据相关规定程序办理终结送电手续。十五、使用行灯电压不得超过 36 伏,在潮湿的金属容器内工作时,电压不得超过 12 伏,一切电器设备,绝缘要良好,并要有可靠的接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