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开发经营管理协议书甲方:乙方:汶川大禹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为了促进大禹文化旅游区的健康发展,树立景区良好形象,达到景区内自然、人文景观、资源的合理开发、有效利用,甲方代表汶川县人民政府委托乙方承担大禹文化旅游区的开发、经营、管理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着互惠互利、共谋发展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现就大禹文化旅游区委托开发经营管理之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开发目标乙方利用大禹文化旅游区特色的旅游资源优势,以统一管理、经营、开发的形式,对该景区资源进行行业结构优化、打造、开发,盘活资源,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延伸旅游产业链,引导带动当地群众增收致富,推进当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升大禹文化旅游区的对外影响力、知名度及品牌价值,从而实现景区走向市场、走向国际这一战略发展目标
第二条委托范围汶川大禹文化旅游区,主要包括:大禹祭坛、文庙、绵虒古镇、三官庙等(详见甲方提供的资料,所涉资料作为本协议附件)
羌锋村等旅游资源条件成熟并经双方协商一致时可一并纳入大禹文化旅游区统一开发、经营、管理
第三条委托期限自二0一二年一月一日起至二0三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共二十年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享有对大禹文化旅游区(原有自然资源、国有建筑物等)的所有权、经营指导权
2、享有门票收益权
每年按门票实际收入(即票面价减去旅行社提扣后)计算,甲方按下列比例享有收益权:第一年为10%,以后按年递增至50%止(即第二年为20%,第三年为30%,第四年为40%,第五年起为50%)
3、负责景区道路、水、电、监控系统(纳入天网工程解决)、绿化等基础设施的完善
4、负责协助乙方办理景区经营的相关资质等文件
5、负责协调处理好本项目建设及经营过程中所涉及的民事纠纷及其他相关问题
6、负责为乙方经营活动营造良好的环境,落实好国家、省、州、县等各项相关的优惠政策,并依法保障乙方员工人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