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理科医疗安全细则1.病理诊断工作应遵循真实客观的原则。2.病理医师必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并经 2~3 年的专业培训,方可进行临床病理诊断工作。3.病理科技术人员应具备中等专业学历以上的学历,并经过专业技术培训,方可从事病理技术专业工作。4.病理科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管理法律规范和技术操作章程,严格防范医疗差错的发生。5.病理报告的解释权归病理报告的签发人,回答病理报告查询时,一般有其负责解答。6. 病理医师在探讨病理诊断时,应回避病人或其家属,以免引发非必要的医疗纠纷。7. 病理医师在取材时,应将所有剩余组织(含修剪的组织碎片)全部装入标本袋中,保存至病理报告发出后 2 周,按医疗废物处理。8.病理送检单存根,一般不外借病人或病理人家属复印(必要时经病理科主任签字同意方可复印)。对复印复制的病理文字档案应进行登记。9.借片时,所需借的切片应经主检医师复查后方可借出,并根据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病理科工作人员不接待病人或其家属到病理科观看手术标本。必要时,应当由临床医师陪同,并由临床医师负责解释手术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