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产品库房的防火防爆设施有什么规定?(1)用于贮存桶装油品的库房应当符合《石油库设计法律规范》(GBJ74—84)和《建筑设计防火法律规范》(GBJ16--87)的要求,不准随意使用不符合条件的空房贮存。 (2)库房主要依靠自然通风,屋顶设拔风筒和风帽。寒区的拔风筒应加防寒挡板。库房的油气浓度不应大于 300 毫克/平方米。 (3)库房宜采纳半固定消防设施,库房靠一侧 40 米内,装有不冻消火栓,供水量按 15 升/秒(l/s)计算配置。 (4)根据法律规范确定配备灭火器材的类型、规格、数量以及设置的位置。 (5)按 300 平方米建筑面积,在适宜的位置设 0.5 平方米沙箱 2个、铁锹 5 把、石棉毡 5 块,面积增加时数量相应增加。 (6)大型和重要的桶装库,应配置自动报警、通讯和事故照明等设施。 (7)桶装库分间保管时,应根据闪点高低分类保管,分类范围是 28℃以下、29~45℃、46~59℃、60~120℃、120 ℃。对 45℃以下的易燃油品应存放在建筑物耐火等级高、通风条件、安全距离、扑救与疏散等条件较好的库房,禁止混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