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防火管理1. 总工程师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防火专项会议,讨论和安排防火系统;包括矿井反风系统、胶带输送机防火系统、煤炭自燃防火系统、井下工人防火培训等。2. 井下可燃物由各单位按业务范围进行管理,安全环保部门负责监督检查。3. 井下消防材料库按〈〈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规定配齐材料,并严格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管理。4. 其它地点的防灭火器材由分管单位负责管理。5. 各采、掘队必须严格根据采、掘作业章程或施工措施规定施工,避开产生自燃发火隐患。6. 采煤工作面停采后必须在 45 天内封闭完毕,密闭位置选择在围岩完整、压力较小的地点。7. 采空区密闭和防火墙根据相关规定定期检查,并分析检查地点的气体情况,发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汇报和处理。8. 加强煤巷高冒空区检查,并挂牌管理,发现异常及时实行有效处理措施。9. 通风区队负责自救器管理工作,发放室应当配备检查和维修所必须的器具。10. 每个月至少进行 1 次矿井防火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11. 井下所有作业人员必须熟悉自救器的性能并能熟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