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灯管理工安全操作章程一、适用范围第 1 条 本规程中规定了我矿所有充电架操作的要求以及自救器的管理制 二、上岗条件第 2 条 经培训并考试合格之后方可持证上岗工作
第 3 条 矿灯充电工和维修人员必须熟悉有关标准和规定,熟知矿灯架的结构、性能和工作原理,能够独立操作
第 4 条 日常充电操作,充电人员必须做到:1、会进行日常充电操作
2、熟知充电注意事项
三、安全章程规定第 5 条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工种岗位责任制,坚守工作岗位,遵守有关规章管理制度
第 6 条 矿灯应统一编号,实行专人专灯、固定充电架、集中管理
第 7 条 矿灯有以下缺陷之一时,不得发出使用:1、灯头、灯盖锁失灵
2、冲电不足
3、灯头圈松动
4、玻璃破裂
5、灯盒、灯头或灯线破损
6、接触不良形成“眨眼”
第 8 条 自救器有以下缺陷之一时,不得发出使用
1、超期限的
自救器的使用年限,严格根据相关规定执行,库存五年
从出厂日期算起,使用期为三年,使用期的每天按一个小班计算
自救器从出厂日期至到公司日期最长不能超过四个月,确定自救器的报废时间,应将存放期间的 3/5 这算为了让用期
第 9 条 自救器的日常管理1、自救器的数量,应满足下井人员每人一台的需要,并保证 10%的备用量
2、每季度必须对所有的自救器进行 1 次气密性检查和称重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激励台账
3、对于在井下不随身携带,乱扔乱放,无故损坏,人已开启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4、过滤式自救器只需修复一次,修复使用的自救器要加设标志
5、经过修复的自救器,要将元卡片上日期更换,打上修复后的出厂日期及重量
四、操作准备第 10 条 矿灯到矿后,首先检查所附技术文件,说明书及出厂合格证齐全与否,再逐盏检查矿灯外观是否破损,零部位是否完整无缺,然后对矿灯的电气线路进行检查,待确认正常后方可进行充电
五操作顺序1:日常充电矿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