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及其它作业岗位职责维修安装及其他作业一般安全守则第一条 新员工、转岗员工及离岗六个月以上重新上岗人员,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之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二条 根据相关规定正确穿戴和使用劳保用品,进入公司和到其他作业现场必须执行该区域相关安全章程规定。第三条 严禁进入装载机往复运转作业线及起重机吊钩运转线和回转范围。第四条 现场明火作业必须执行明火作业申报制度,并认真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动火。第五条 从事高处作业必须执行《高处作业安全操作章程》。第六条 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处理执行《手持电动工具安全操作章程》。作业前要进行认真检查工属具,确认安全情况良好时,方可使用。第七条 设备停机修理前,要由生产调度人员或现场施工负责人与对方现场修理主管人员联系,办理停机断电手续后方可施工。第八条 施工使用电气设备或电动工具,必须请电工在指定的电源上接线。第九条 夜间无照明或照明不足时不准作业,使用工作灯照明必须要使用安全电压。第十条 严禁在各种车辆的车箱板上和其它机械的危险处停留。第十一条 不准接触非修理设备的可动部件、安全装置、裸露导体及按钮开关等。第十二条 多单位、多工种和多种起重机械交叉作业时,要制定安全措施,做到专人指挥。第十三条 设备试车时现场人员要站到安全位置。第十四条 雨天或雪天禁止露天施焊。如确需施焊,必须实行切实可靠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