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防尘工安全技术操作章程第一节 总则第 1 条防尘工作的目的是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采纳综合方法减少采、掘、机、运、通等作业过程当中粉尘发生量和降低空气中浮游粉尘量,从而制造矿井文明生产环境,保障员工身体健康,杜绝煤尘事故的发生。 第二节 井下测尘工 第 2 条测尘人员下井工作之前,要进行认真检查测尘仪。使用光电测尘仪,电流、电压、气流量要达到规定值;使用矿用采尘器,要带足予先编号和称重的滤膜纸。测尘员应同时携带瓦斯鉴定器。第 3 条对井下产尘点空气中含尘量每半月测定一次。主管防尘工作技术人员依据上述原则,编制每月测尘计划书。使测尘工作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定点、定时、定位进行。当新水平、新工作面投产或工艺发生变化和新的开采技术、新的防尘手段投入使用,要在一周内对粉尘的发生情况进行客观评价。第 4 条测尘点附近 20 米范围瓦斯浓度达到 1%时,严禁使用测尘仪作业。第 5 条选择测尘位置总原则是把测点布置在尘源的回风侧,粉尘扩散得均匀地区的呼吸带(呼吸带是指作业场所距巷道底板高 1.5 米左右,接近作业人员呼吸的地带)。第 6 条采样器受尘口,要对准风流方向。采样时间须达到仪器量程所规定的时间。第 7 条测尘仪、分析天平要定期校正,超过规定允许误差,严禁使用。镉镍电池系易爆品,必须根据相关规定时间进行充放电。老化电池要妥善处理。第 8 条井下严禁拆卸测尘仪器,发生故障上井修理。第 9 条测尘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有合格证者,方向操作。第 10 条测尘人员有权监督井下防尘设施的使用情况,假如发现违规违章作业,测尘员有权先行停止作业,后报主管矿长整改处理。第 11 条测尘人员必须准确及时填写测报表,不得空点漏测,谎报数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