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自来水总公司依申请公开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我公司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公司依照本制度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依申请公开制度的基本原则:严格依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
第四条下列信息,不予公开:(一)属于国家秘密的;(二)属于科技成果,公开可能导致科技成果被泄露,科技成果所有者不同意公开的;(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个人不同意公开的;(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三)项所列的信息,如果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可以不受不予公开的限制;第(四)、(五)项所列的信息,如果公开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并且公开不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
第五条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我公司提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
公民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公民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二)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三)申请提交时间
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二)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三)申请提交时间
申请公开属于科技成果或个人隐私的信息的,应当提交当事人同意公开的书面证明
第六条我公司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登记
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一)属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