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一、实施目的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建立全市参保范围和对象、缴费基数和费率标准、基金财务账户管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业务流程和业务信息系统统一的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二、统筹管理内容(一)参保范围和对象
*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全部职工,以及党政群机关除公务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职工)
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除外
(二)缴费基数和费率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办法,并向社会公布后施行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上月工资总额为基数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
单位职工本人工资低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
难以确定工资总额的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三)基金征缴和管理
工伤保险基金由市统一管理、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存入市工伤保险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按照分级经办原则,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市属以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党政群机关除公务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工伤保险基金征缴工作(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除外);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县(市)、区属及其以下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党政群机关除公务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工伤保险基金征缴工作
取消县(市)、区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1页共4页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开设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用于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待遇支付
各县(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