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制度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法律规范公司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有关法规,特制定本项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相关内容
第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 公司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第五条 公司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六条 公司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七条 公司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当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第八条 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本公司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的周期一般为一年
第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十二条 公司当根据相关规定妥善保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十三条 员工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