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部门不认定法院能否直接认定工伤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XX)郑民二终字第xx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xxx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x,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x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候xx环,女,195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女,193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丹,女,198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倩,女,198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静,女,1989年1月4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龙,男,199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
上列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邹超,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xxx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侯xx环、李x、李x丹、李x倩、李x静、李x龙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侯xx环、李x、李x丹、李x倩、李x静、李x龙于20XX年12月25日向XX省XX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丧葬补助金14305
5元;2、判令被告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7222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侯xx环、李x从20XX年4月1日起每人每月支付抚恤金7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XX省XX县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4月17日作出(20XX)登民一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浙江xxx集团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XX年第1页共8页5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XX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浙江xxx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xxx、王照阳,被上诉人侯xx环、李x龙及被上诉人侯xx环、李x、李x丹、李x倩、李x静、李x龙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邹超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20XX年9月,原审原告亲属李x记应聘到原审被告承包的位于XX县区颍河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