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复议申请书工伤认定复议申请书篇一申请人:中国口口银行口口市支行,地址:口口区口口街46号,负责人:口口,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口口,中国口口银行口口市支行组织人事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口口,中国口口银行口口市支行个人业务部副经理
被申请人:口口市口口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口口区口口处江城大道236号,负责人:口口,职务: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二00七年六月七日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口口劳社伤险认决字[2007]803号),向口口区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口口劳社伤险认决字[2007]80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关于口口不属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决定并重新认定为工伤
事实及理由:申请人计划财会部员工口口受申请人指派于2007年3月2日前往口口市参加口口农行组织的全系统财务、安全保卫、业务交叉大检查,当日晚饭后8时许口口与同事散步返回住宿楼(口口行口口市分行干部培训中心住宿楼)时不慎摔伤右膝,经西南医院诊断为右膝胫骨髁间后棘骨折
被申请人在口口劳社伤险认决字[2007]80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中认为:口口是因工外出期间在休息期间因意外受伤,而不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其受伤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应当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任何条款,故认定口口的受伤不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因工外出期间在休息期间因意外受伤,而不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是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工作原因的片面理解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受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赔偿的立法目的,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理由如下:口口受申请人指派于2007年3月2日前往口口市参加口口行组织的全系统财务、安全保卫、业务交叉大检查
按要求,为执行检查任务做准备,包括口口在内的所有参加人员必须于3月2日集中在口口分行报到并接受统一培训和安排,包括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