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一、营业场所必须建立安全员管理制度,明确安全员责任,负责本营业场所安全日常管理和防范工作。二、加强员工日常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与不定期开展营业场所应急预案演习,不断提高员工处置突发状况的能力。三、安全员每天应对营业场所安防设备、自卫器械、自助设备、防尾随门等进行检查。四、安全防范设施物理防范应当符合公安部《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有关规定》(GA38-2025)、《银行业营业场所透明防护屏障安装法律规范》(GA518-2025)、《防盗门安全通用技术条件》(GB12025-0598)、《机械防盗锁》(GA/T3)等相关标准。五、营业场所技术防范应当符合国家相关部委以及公安部《入侵探测器》(GB10408.1-2000 至 GB10408.9-2000)相关技术法律规范、《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12025-0501)、《防盗报警中心控制台》(GB/T12025-0596)、《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法律规范》(GB52025-05)、《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368-2001)等有关规定。六、营业场所要配备必要的防卫器具,二级以上(含二级)风险等级的营业场所应当配备专职保安人员守护巡视,负责营业大厅的安全,做好押运库箱交接时的警戒和外来人员进入办公区的登记等工作。七、营业场所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物品。八、设立营业柜台或窗口“一米线”,引导顾客在线后排队等候,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客户信息安全。九、提醒客户保管好自己的现金财物和收据凭条,防止泄密。在醒目处张贴防抢、防盗、防诈骗等宣传资料或警示牌,有条件的分支机构应使用电子屏幕或在自助设备的屏幕上予以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