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法国、德国司法考察报告 赴法国、德国司法考察报告 2025 年 1 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纪检组长袁春桔为团长一行 8 人组成司法考察团,对法国、德国等欧洲国家进行了为期 12 天的考察访问
考察团先后访问了法国司法部、德国科布伦茨州法院检察院等单位,通过与其法官、检察官、行政官员进行座谈、参观等活动形式,对法、德两国的司法制度进行了学术考察,对其检察制度,特别是检察机关的体系设置、基本职能、检察官的选拔任免以及司法保障制度等进行了比较全面和深化的了解
本次考察访问活动,增进了我院与法、德两国相关机构及检察系统的联系与沟通,使我们增长了知识、开阔了视野、启发了思维,促使我们在比较中认清了本国和他国司法制度、检察制度之长短,可谓是收获颇丰
现就考察情况总结报告如下: 一、法、德两国检察制度的主要特点 检察机关是法国和德国司法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法律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两国检察院均附设在法院系统内,根据法院的级别分为若干等级
如法国有最高法院检察院、上诉法院检察院、初级法院检察院等
德国有联邦法院检察院、州法院检察院、地方法院检察院等
检察院的管辖范围取决于其所配合工作的法院的管辖范围
两国检察制度的主要特点是: (一)检察机关的职权范围较广,且呈进一步扩展趋势
法国检察机关的职权较多,主要有:1、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起诉,并且有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力
检察官指挥司法警察进行初步调查,并且决定是否移送预审法官进行侦查
法国实行职权主义的刑事诉讼,实行以公诉为主,自诉例外的诉讼原则,除少数轻微刑事案件允许被害人提起自诉外,其余的均由检察机关以国家的名义提起公诉
2、出庭公诉,监督审判活动
在审判过程中,检察官可以传唤证人,调取证据,有权直接对被告人、证人提出任何问题;有权对证人证言失实和适用法律不当的判决提出上诉、申请复审或者对某些违反法律的判决宣布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