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县自治条例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是酉阳土家族、苗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县境内还居住着汉、黎、侗、壮、彝等民族
第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以下简称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
自治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自治机关驻钟多镇
第四条 自治机关团结和带领全县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进展观,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努力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建设,逐步把自治县建设成为经济进展、政治民主、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五条 自治县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的支持和帮助,在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实行特别政策和灵活措施,鼓舞创新,促进开放,自主安排和管理经济建设事业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六条 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县的遵守和执行,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七条 自治机关进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加强法制教育,实行依法治县
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打击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各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自治机关强化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完善村(居)民自治制度和社区民主管理制度
第八条 自治机关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