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型载重罐车租赁合同甲方名称:(以下简称“甲方”)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乙方名称:(以下简称“乙方”)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将其所拥有的重型载重罐车(以下简称“罐车”)出租给乙方,达成如下协议:一、租赁期限1
甲方同意将租赁期限拟定为:从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
甲方应在租赁期限届满之前,将罐车返还到租赁合同规定的地点
二、租赁费用1
甲方同意将罐车以租赁方式出借给乙方,乙方应支付租赁费用
租赁费用总额为人民币万元
租赁费用根据双方约定方式支付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发票
三、罐车的保修与维护1
在租赁期内,甲方应对罐车进行保养和维修,确保罐车能够正常运营
如因罐车设备故障等非人为因素导致罐车不能正常运营,甲方应免费提供同等数量和同等规格的替换罐车,直至修理完成为止
乙方不得自行维修或改装罐车,否则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罚款和补偿1
如乙方在租赁期限内未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租赁费用,或未根据租赁合同规定的使用方式使用罐车,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罚款
如因乙方过错或疏忽造成罐车出现损坏或损失的,应由乙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如系甲方的过错或疏忽所致,则由甲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五、租赁违约责任1
如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赁费用,甲方有权实行法律手段要求乙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并要求乙方返还罐车
如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归还罐车,甲方有权实行法律手段要求乙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并要求乙方返还罐车
六、争议解决与适用法律1
凡此所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提交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本合同自年月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所达成的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