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特大车辆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1、适用范围 凡发生的由于人为过失或自然灾害造成的以下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工伤死亡事故、火灾事故的,适用于本预案
(1)一次死亡 3 人以上,或伤亡 10 人及以上,或直接损失 50万元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 (2)一次死亡 1 人以上或重伤 2 人以上的工伤事故; (3)一次直接损失 30 万元以上,或重伤(死亡)3 人以上的火灾事故; (4)其它社会影响较大,造成严重后果的重特大车辆安全事故
2、事故报告制度 (1)事故的发生后,事故的发生单位及当事人除了拨打 110 、119 、120 电话外,必须立即将事故的发生地、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初步情况电话报告车辆安全管理部门(车辆安全管理员)
车辆安全管理部门(车辆安全管理员)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向领导小组汇报
道路交通事故按《车辆事故统计和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上报相关部门
(2)事故的发生单位应在事故的发生后 2 小时内将事故简单情况书面上报车辆安全管理部门(车辆安全管理员),事故书面报告的主要内容有: A 、事故的发生的时间、地点、车辆号码和驾驶员姓名或操作人员姓名等; B 、事故的发生的简单经过,伤亡人数和初步估量的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C 、事故的发生的初步原因; D 、事故的发生后实行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E 、事故报告单位及联系电话
(3)事故现场情况发生变化,伤亡人员数量发生变化时,事故的发生单位应当及时补报
3、现场处置制度 (1)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驾驶员现场处置方法: A、立即停车
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都要立即停车
B、立即抢救
停车后应首先检查有无伤亡人员,如有受伤人员,应当立即施救并拦截过往车辆,送就近医院抢救;如伤员身体某部位被压或卡住,应当立即设法将伤员救出,同时应标出事故现场位置
C、现场保护
保护好现场的主要内容:肇事车的停位、伤亡人员的倒位、各种碰撞碾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