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水质化验制度1、为仔细贯彻 TSG G2025-0508《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和GB/T2025-0508《工业锅炉水质》,锅炉房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经当地质监部门考核发证的水质化验员。2、锅炉结构,型号的不同选用相适应的水处理方法。并及时进行化验和处理,以确保锅炉水质符合要求。 一般情况下,要求化验时间和项目如下。1)每月进行 1 次原水硬度,碱度,PH 值,浊度的化验。有条件的单位应做水质全分析。2)当采纳炉外化学处理时,每班至少进行 1 次给水(软水)、汽质量的化验。对于额定蒸发量小于等于 4T/H 的锅炉,在水处理设备运转工况稳定的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化验时间。3)采纳炉内加药处理时,给水和炉水的有关指标每天至少化验一次。4)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 10T/H 的锅炉,给水应进行除氧,对于供汽轮机用汽的锅炉,给水溶解氧应小于等于 0.050mg/L;若采纳化学除氧,则应监测炉水的亚硫酸根含量。3、锅炉水质应当符合 GB/T2025-0508《工业锅炉水质》的要求。各单位应根据各自的锅炉及水处理方法,把水质标准中的相应要求排列出来。4、及时、正确、清楚、完整做好水质化验记录,并将记录数据保存一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