锚索支护安全技术操作章程适用范围第 1 条 本规程适用于各类煤矿在掘进工作面从事锚索支护作业的人员
上岗条件第 2 条 锚索支护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之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 3 条 锚索支护工必须掌握作业章程中规定的巷道断面、支护形式和支护技术参数和质量标准等;熟练使用作业工具,并能进行检查和保养
安全章程规定第 4 条 锚索支护工要热悉锚索支护原理,锚索结构及主要技术参数;熟悉作业地点环境,能够热练使用支护工具,熟悉锚杆机性能、结构和工作原理,并能排除一般故障,并仔细做好使用之前后的检查和保养
第 5 条 锚索支护材料要符合施工措施的有关规定
第 6 条 采纳树脂锚固时,最小锚固长度要≥1
第 7 条 单根锚索设计锚固力应大于 200 千牛
第 8 条 检查施施工场地点支护情况,严格防范片帮、冒顶伤人
在有架空线巷道内作业时,要先停电
第 9 条 打锚索眼时,要注意观察钻进情况,有异常时,必须快速闪开,防止断钎伤人,钻机#米以内不得有闲杂人员
第 10 条 锚索张拉预紧力应控制在 80---100 千牛,锚索安装 48小时后,假如发现预紧力下降,必须及时补拉
张拉时假如发现锚固不合格,必须补打合格的锚索
第 11 条 服务年限 10 年以上锚索需注浆防锈
采纳 425 号普通硅酸盐水泥,注纯水泥浆,水灰比为 0
45---0
5---1 兆帕
如钻孔漏浆,需反复注浆,每次注浆间隔约 6 小时,也可隔天注浆
第 12 条 巷道支护高度超过 3 米,或在倾角较大的上下山进行支护施工,必须要有脚手架或搭设工作平台
第 13 条 钢铰线旋向应与搅拌工具旋转方向相反
操作准备第 14 条 施工之前,要备齐钢绞线、锚固剂、托盘、锚具等支护材料和锚杆打眼机、套钎、锚索专用驱动头、张拉油缸、高压油泵、液压剪、注浆泵等专用机具以及常用工具
第 15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