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座式起重机司机安全操作章程第一条 仔细严格执行《杂货作业安全通则》。第二条 必须熟知指挥信号。第三条 作业前应查看周围环境,检查门机情况及各种安全防护装置是否良好,并进行空载试车。第四条 当听到、看到紧急信号或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停机或实行有效的应急措施。第五条 仔细观察仪表工作情况,密切注意设备是否有异响、异味及油、水洒漏现象。第六条 当作业环境不适合设备操作时,应当主动与相关部门联系。第七条 作业开始前,应鸣笛警示。第八条 货物吊起后不宜过高,越过障碍物即可。第九条 在作业中要做到眼随钩走、余光了望、稳起、稳落,在吊运大件货物或设备时,必须慢速操作。第十条 吊钩不准触地,以免钢丝绳从滑轮中脱出。第十一条 不准与舱内流动机械在同舱同时作业。第十二条 待吊货物上有人时不准起升、变幅或旋转。第十三条 重钩或钩上挂有工属具时,不准悬空待命。第十四条 吊钩运转线下有人或车时不准作业。第十五条 不准用吊钩牵拉车辆。第十六条 不准吊运重量不明的物体。第十七条 电机温度超过规定,应暂停作业,待温度降低到允许范围后方可继续作业。第十八条 作业中突然停电时,必须将控制手柄放回零位。第十九条 当风力大于 7 级(风速>13.8m/s)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实行可靠的防风措施。第二十条 作业结束后,吊臂应收到最小幅度,不准垂岸对海停放。吊钩升到顶端,并实行防风措施后切断总电源(18、19、20、21号泊位的门机要根据相关规定位置停放,不准影响航标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