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检查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检,并确定巡检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检
巡检的内容应当包括:1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2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3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4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5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6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检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检,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检
防火巡检应当填写巡检记录,巡检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检记录上签名
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 1 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 1 次防火检查
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1
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2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3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4
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5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6
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7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8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9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转、记录情况;10
防火巡检情况;11
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12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
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三.单位应当根据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四.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留底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