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联合执法规章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解决食品安全监管难点问题,整合执法资源,建立统一协调、相互协作的食品安全联合执法长效机制,根据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项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范围以内涉及食品安全的联合执法工作。第三条 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是全县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的领导机构,其办公室是食品安全联合执法综合协调机构。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负责具体实施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第四条 县政府负责拟定上级安排的联合执法行动方案,协调各有关执法单位申请的联合执法行动,组建联合执法工作队伍,督促、检查各食品安全执法单位在联合执法行动中依法履行有关执法职责,协调执法过程当中问题的处理以及信息综合等。第五条 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联合执法中履行各自法定职责。第六条 开展食品安全联合执法活动前,由县政府根据联合执法方案要求,从有关职能部门抽调人员,组建联合执法工作队伍。第七条 各职能部门应根据联合执法方案要求,选派熟悉业务、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参加联合执法活动。第八条 联合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当中应根据县政府统一安排部署,各司其职,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第九条 联合执法主要内容包括:(一) 围绕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以及大型活动和节假日食品安全等开展的联合执法行动;(二) 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安排的涉及食品安全需要联合执法的工作任务;(三) 各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申请开展联合执法的事项。第十条 联合执法启动机制:(一)常规启动机制。根据食品安全工作实际,需要开展全县性的、重大的联合执法以及上级要求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县政府应制定联合执法行动方案,经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同意后组织实施。(二)专项启动机制。涉及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单一专业执法力量难以纠正、制止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时,相关部门可将联合行动方案(草案)提交县政府,经县政府与相关部门协商后组织实施。(三)突发启动机制。遇到突发状况或其他紧急事项需要开展食品安全联合执法行动时,县政府应当立即进行上报县政府和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实施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分类处理”机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坚持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则,各有关执法单位应根据职责和程序分别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