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告知书各餐饮单位:为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燃气的餐饮服务经营单位(以下简称餐饮服务经营单位),是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当组织本单位建立并落实燃气设施管理及燃气使用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章程,保证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合格之后上岗作业。二、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应当配备燃气检测设备,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者应急处置方案,保证从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知识。每日营业开始前和结束后要落实专人对营业区域燃气设施进行 1 次全面安全检查,营业期间至少每 2 小时进行1 次安全巡检,并仔细做好记录工作。三、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在用气场所、燃气储存场所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并将电器开关设置在场所室外。四、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应当使用合格的燃气钢瓶,不得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钢瓶供应多台灶具的,应当采纳硬管连接,并固定用气设备。钢瓶与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橡胶软管中间应没有接口且长度控制在 1.2米到 2.0 米之间;橡胶软管应当每 2 年更换一次,出现中度老化、腐蚀等问题的,应当立即更换;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五、餐饮服务经营单位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当遵守如下规定:(一)应当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单位供应的液化石油气,并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每次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严禁向无燃气经营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购置液化石油气。(二)不得在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和通风不良的场所储存、使用液化石油气,不得在就餐区储存和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或者使用燃气直接加热食品。(三)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专瓶专用,正在使用的钢瓶、备用钢瓶和空瓶应该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四)不得将液化石油气瓶组与燃气燃烧器具布置在同一房间内,放置钢瓶和使用燃气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性物品和使用明火。(五)定期更换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和密封圈并留存记录,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不得超过 5 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不得超过 3 年。(六)存瓶总重量超过 100 千克(折合 2 瓶...